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我國第三次修訂通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的評估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
二、關于公益金余額處理問題
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企業經批準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及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后,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余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三、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財務處理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回購股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財務處理:
(一)公司回購的股份在注銷或者轉讓之前,作為庫存股管理,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但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導致的股份回購,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屬于同一股東最終控制的,庫存股成本按參與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關投資賬面價值確認;如不屬于同一股東最終控制的,庫存股成本按參與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關投資公允價值確認。
庫存股注銷時,按照注銷的股份數量減少相應股本,庫存股成本高于對應股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低于對應股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
庫存股轉讓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金;低于庫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沖減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二)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
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
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三)庫存股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其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備抵項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向我部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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