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的債權債務將如何處理?
原文按照《公司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人作為擬制人格,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依法獨立對外承擔民事權利與義務。“有生亦有死”,公司法人在實踐中會出現各種情況以致于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注銷公司,使得法人主體消亡。
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伴隨著經營存在大量債權債務關系,故公司的注銷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就目前我國現行《公司法》而言,公司法以專門章節對于公司解散及清算進行了詳細的制度安排與條款規定,但對于深圳公司注銷后出現的債權債務該如何處理,相關法律卻一直未予以明確規定。
針對深圳公司注銷時遺漏債務處理的問題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頻頻發生。這種情況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如何處理前述糾紛,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關注的要點。
有趣的是,在辦案過程中,亦出現部分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理的情況,對于法人主體已經消亡,其原享受的債權是否仍可以繼續主張?由誰主張?均存在法無明確規定的不確定性。
本文將對以上兩種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及“債權”問題的處理作出重點探討。
常見的深圳公司注銷原因如下: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一、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及“債權”的定義主要成因
“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與債務”是指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資格注銷后,又發現與公司存續經營過程中有關、且清算注銷過程中未經處理的相關債權與債務。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的主要成員集中于: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債權人因故未及時申報債權;深圳公司注銷時債權未到期等原因。而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通常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們法律制度過多重視公司清算注銷程序中債務的處理,而輕視債權的處理,很多股東及實際經營人并沒有對債權的處理引起重視,故發生遺漏。
二、深圳公司注銷與清算的關系
按照《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清算是一種法定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履行,其目的在于解決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懸而不決的狀態,同時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依法清算是指在出現解散事由時清算義務人要及時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事宜,包括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公司財產仍有剩余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提示:這種清算并不是公司自身的內部清算,受眾并非僅是內部的股東或投資人。在清算結束后必須制作清算報告,經公司權力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對于企業注銷后的遺漏債務問題的處理
實踐中,債權人追討債務與企業注銷往往已經相隔一段時間,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發現承擔主體已經消亡。對于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了:
第一種情況:企業未經過清算而將企業進行注銷
(1)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主張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9條及20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或依法進行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或者公司未經過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提示:針對“公司未經過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后,先行承擔人有權根據過錯大小,向其他人主張分擔責任。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9條、20條、21條
(2)債權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恢復公司存續狀態,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后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
一般來說,公司登記機關審批一家深圳公司注銷的審批文件時,必須看該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報告》,因為種種原因,在未經過清算的情況下注銷公司的(除公司股東提交虛假清算報告之外),公司登記機關亦存在重要過錯。公司債權人作為具有相關利益的第三人,有權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恢復公司的存續狀態。若未變更,公司債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后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
第二種情況: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深圳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
為保障公司債權人的相關權益,同時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深圳公司注銷來躲避債務,公司登記機關往往會在企業注銷依法提交相應文件時,一并要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提交《承諾書》,對于深圳公司注銷后又發現遺漏未處理債務的,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在深圳公司注銷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對于深圳公司注銷后債務的自身承諾保證,屬于合同法中的債務保證性質,一種債的加入。債權人可據此要求承諾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提示:當債權人發現存在債務關系的公司已經注銷,應盡快委托律師前往公司登記機關查詢公司辦理注銷時的相應文件,若發現已存在相關債務承諾文件的,可拓寬維權路徑。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第三種情況:公司進行清算后注銷,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公司法》第18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1條的相關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若清算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向公司債權人的通知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3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銷,但清算組成員違法未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或履行通知義務不合法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公司法》第18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1條、23條
四、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問題的處理
1、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時,債權主張主體分析
深圳公司注銷后發現遺漏債權,雖然此時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但是從社會公平原則角度考慮,公司的債權仍具有可追索性,但債權主張主體往往是本類糾紛的難點,根據司法實踐,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債權主張主體:
(1)根據民法權利繼承原則,公司原股東可作為遺漏債權的主張主體
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后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系,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并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
在深圳公司注銷登記后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雖然深圳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深圳公司注銷時承諾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可作為遺漏權利的主張主體
根據《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4條的規定“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作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這也就是說,在深圳公司注銷后,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深圳公司注銷后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如有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為遺漏權利主張主體
《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如債權在公司清算中,已作出相關債權在原股東中的分配或向第三人轉讓,根據相關處理協議文件,繼受的新債權人可作為權利主張主體。
提示:以上《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規定為北京市地方性規定,并且為試行,雖然不能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但是相關處理原則的法理依據及相關精神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綜上,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在發現企業注銷后存在遺漏債權或債務未處理的,應該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和證據,選擇正常的債權主張主體,及時作為債權人律師保障其相關權益;或作為債務人律師有效針對債權主體身份進行有效抗辯。
2、原公司股東對外主張債權時,是否必須以全體股東作為被告?
實踐中,深圳公司注銷后,原股東可能失聯或存在不歡而散的情況,當發現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的情況,往往存在全體股東無法行動一致的情況。
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的主張權不同于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上海法院一般不強行要求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而法院一般也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不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并審理。
3、公司在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注銷之后,股東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獲得利益的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
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深圳公司注銷后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未經合法清算注銷公司后,又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對外債權或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債務的功能。如果股東未經合法清算而注銷公司,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在深圳公司注銷后,股東已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且受償的,前述財產權益不應歸屬于股東個人權益,仍應屬于原公司清算財產。
故,在股東未經合法清算注銷公司后,股東另行以個人名義主張原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受償的,應優先用于償還未處理完畢的原公司債務。
5、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又發現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處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并經破產清算與分配,公司對外不能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因此,破產清算具有免除破產企業債務的效果。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發現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于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被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屆時,經法院許可保留的破產清算組尚未被撤銷的,則可由清算組對外主張債權或相關財產權益。所獲財產經法院決定,可進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保管。
如破產清算組已被撤銷的,原公司股東或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恢復成立清算組或重新成立清算組,以清算組名義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參考法條:《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公司被依法注銷后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2006年5月25日頒布,滬高法民二[2006]6號)
五、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及“債權”處理問題的立法建議
結合國外的先進立法理念,關于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建議在下一次修訂《公司法》的時候予以進一步明確,具體建議如下:
1、在深圳公司注銷后明確規定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的保留期為自深圳公司注銷之日起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此期限。以此明確給予債權主張人及債務處理人的法律地位。
因為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利被侵害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即使清算程序過程中因為通知未送達到公司的債權人,或因為種種客觀原因,公司債權人無法及時在深圳公司注銷前申報債權,或深圳公司注銷時債務未到期的情況(一般商事合同的約定履行期限少有超過20年的),自深圳公司注銷之日起20年后,基本上前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既已超過,亦喪失勝訴權。而公司債務發生本身即在公司啟動清算程序之前,同時清算程序本身也需要一定過程。
故,遺漏債權債務處置主體的保留期為自深圳公司注銷之日起20年,基本可充分保障公司債務人的訴權。即使非常規商事合同履行期限超過20年的,也可通過人民法院延長期限。
2、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的處理應及時重新啟動清算程序,并根據過錯原則的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在重新發現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后,應在處置主體的保留期期限屆滿前重新啟動公司清算程序,納入清算范疇。并就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若原公司清算過程中,由于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或公告程序中存在過錯導致遺漏債務,則原公司債權人應在原股東受益范圍內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并且,遺漏債務的受償范圍應以正常清算程序中本應受償的財產為限。
清算組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公司法》186條。
(2)若原公司清算過程已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過錯,則原公司債權人應在原股東受益范圍內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自行承擔。
(3)原股東按照原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比例對遺漏債務進行清償。
3、立法賦予公司原股東代為行使注銷公司遺漏債權主張的法定權利
根據現行《公司法》已經存在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即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怠于或者未能及時行使權利追究相關侵害人責任時,股東在滿足一定要求時可為了公司利益,依法代公司對實際侵害人進行起訴的一種法律制度。基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股東代表公司獲得訴權,對深圳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主張的情況亦有所借鑒。
深圳公司注銷后債權的處理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公司已注銷但未處理完畢債權的情況屬于特殊情況,同時適用原股東的代表訴訟亦符合“投資與風險利益相匹配的原則”,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在公司正常經營狀態下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權。原股東行使已經注銷公司的債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合理依據,亦可保障一種社會債權債務平衡,具有公平性。
4、原股東代為注銷公司獲償遺漏債權的分配處理應當按照約定進行
原股東代為注銷公司獲得遺漏債權獲償的,應對清算中未能受償的原公司債務人現行清償;并保留相關獲償財產至深圳公司注銷之日起2年,用于清償深圳公司注銷后發現的遺漏債務;但保留期2年屆滿后,按照如下情況進行分配:
(1)全體股東在深圳公司注銷清算時對于公司遺漏債權債務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分配;
(2)全體股東在深圳公司注銷清算時對于公司遺漏債權債務問題無約定,可在發現新債權時由全體股東協商一致,按照全體股東約定分配。
(3)全體股東在注銷清算時未就公司遺漏債權債務問題有約定,且未在發現新債權時達成一致約定的,按照全體股東原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備 注
以上立法建議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律師事務所立場。上述建議僅為初步思考結果,并非全局制度安排,如有紕漏,歡迎廣大公司法業務專家溝通與批評指正。
公司解散可能引發的訴訟有哪些?
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能不能提清算訴訟?
提問:我和王某、張某出資購買了一個企業,組建成有限責任公司。二年后,因公司歇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現我與王某欲對公司進行清算,可張某卻不參加股東會,并拒絕參加公司清算。請問,我與王某是否可以對張某提起清算訴訟?
律師回復:你與王某可以對張某提起清算訴訟。
根據我國《公司法》、《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經營資格終止,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進行清理。清算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股東的法定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依法應當進入清算程序,股東在其他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訴訟。公司是被清算的客體,股東是法定的清算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股東應當作為該類訴訟的被告。可見,你們可以對張某提起清算訴訟。
二、公司解散可能引發的訴訟有哪些?
1、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原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東
解散事由: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判決效力:對全體股東有效
2、債權確認之訴
原告:債權人
被告:公司
前置程序: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逾期成立清算組導致的賠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事由: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的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事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時間:公司解散后
事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6、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的責任
原告:債權人
被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做出承諾的股東或第三人
事由: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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