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個不征增值稅的項目規定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理論上講,未提供上述五類應稅行為,就是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但在實務處理中,有各種各樣具體行為是難以做出判斷的,所以總局陸續出臺了若干文件對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做了具體的界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資產重組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二、工本費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七條規定,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三、符合條件的代購貨物行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四、融資性售后回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五、會員費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三條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六、符合條件的銷售二手車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七、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規定,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
八、中央財政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行為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十、社會組織收取的會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五條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行為
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行為
1.代收印花稅(代收印花稅)
2.代收車船使用稅(代收車船使用稅)
3.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4.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5.不征稅自來水
6.建筑服務預收款
十三、經濟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總之,企業收到款項,如果屬于不征增值稅或者免征增值稅的情形,都是無需繳納增值稅,一定要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最新的財稅政策去判斷,以免繳納冤枉稅或者少繳稅被稅務部門請去喝茶。注意:多繳稅和少繳稅同樣都有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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